根據我國《公司法》規定,有限公司注冊是由最低2個以上股東組成,但是公司不是所有人都能當,不僅有一定的條件限制,且還要承擔相應的責任,接下來企順寶小編整理了,股東要求及要承擔責任。
根據相關法律規定,注冊公司的股東要年滿18歲,具有民事行為能力的人但是國家公職人員、銀行員工、國企干部及家屬除外。股東以認繳注冊資本大小對企業承擔相應的責任。
連帶責任是指債權人可對債務人中的一人,數人或全體,全部承擔的債務形式,以下情況公司股東要承擔連帶責任。
1、出資不到位。《公司法解釋二》第22條第2款:公司財產不足以清償債務時,債權人主張未繳出資股東,以及公司設立時的其他股東或者發起人在未繳出資范圍內對公司債務承擔連帶清償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依法予以支持。
2、抽逃出資。《公司法》第35條:公司成立后,股東不得抽逃出資。《公司法》第115條:公司不得直接或者通過子公司向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提供借款。《執行工作若干問題的規定(試行)》第80條:被執行人無財產清償債務,如果其開辦單位對其開辦時投入的注冊資金不實或抽逃注冊資金,可以裁定變更或追加其開辦單位為被執行人,在注冊資金不實或抽逃注冊資金的范圍內,對申請執行人承擔責任。
3、公司清算未依法履行通知和公告義務。《公司法》第185條規定:“清算組應當自成立之日起十日內通知債權人,并于六十日內在報紙上公告。債權人應當自接到通知書之日起三十日內,未接到通知書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內,向清算組申報其債權。”
4、一人有限公司債務。《公司法》第63條:一人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不能證明公司財產獨立于股東自己的財產的,應當對公司債務承擔連帶責任。
法律上股東以認繳的金額對公司承擔有限責任,以上問題除外,且股東沒有年齡限制,股東之間可以是親屬關系,比如夫妻、父子等關系,都沒有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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